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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國土局資訊公開依據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化推行已有比較長的時間,但實際上現階段的資訊公開化還並不完善,甚至部分地區的政府還沒有實現資訊公開化,對此政策也是一直敷衍了事,如果我們遇到這種情況,其實是可以向上檢舉舉報的。資訊公開化政策能夠給我們帶來非常大的好處,那株洲市國土局資訊公開化是按照什麼條例進行管理的呢?

株洲市國土局資訊公開依據是什麼

株洲市國土局資訊公開的依據是什麼?

株洲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應當指定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將政府資訊月公開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一併考覈。

第三條 行政機關擬發佈的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經該行政機關確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佈該資訊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協調解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對流傳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資訊,與該資訊有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透過新聞發佈會、媒體等澄清。必要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症情、重大動物症情、重要地理資訊數據、統計信系等政府資訊的公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條例規定,界定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具體範圍,編制、公佈並及時更新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指南。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排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查閱。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制工作加強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製作或者儲存政府資訊時,應當依法確定該資訊是否公開和公開的類別。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有較多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認爲可以轉爲主動公開的,可以決定轉爲主動公開。但是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徵求權利人意見。

第八條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應當依法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公開下列資訊: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事實、證據、依據、理由;

(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決定;

(三)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救濟途徑;

(四)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有關的其他資訊。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製作、儲存政府資訊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資訊是否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對於不能自行確定的,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請示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

經審查屬於國家祕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對主要內容需要公衆知曉或者參與,但是其中部份內容涉及國家祕密的政府資訊,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製作或者儲存政府資訊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資訊是否涉及商業祕密進行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資訊是否涉及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經審查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擬公開前書面徵求權利人的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法律法規規定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已收到書面通知,權利人逾期不答覆又不提供不答覆的正當理由的,視爲同意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透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並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報爲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的政府資訊發佈平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門戶網站爲主站、部門網站爲子站的政府網站羣體系建設,下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設立子網站。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必須在門戶網站、子網站公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戶網站、子網站應當及時更新網上資訊 並提供資訊檢索、下載打印等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輯政府公報。

本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在法定權限內製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和其他應當i動公開的重要政府資訊,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公開。

政府公報應當免費發放至有關機關、企業、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場所等。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宣傳欄等形式公開政府資訊。

第十口條 涉及面廣、需要公衆迅速知曉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透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爲新聞媒體採訪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衆知曉的重要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透過新聞發佈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確定新聞發言人。

第十六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是同級人民政府資訊公共查閱場所。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紙的紙質文字和電子文字。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場所設工資料查閱室或者資料索取點、電子資訊屏等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或者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在大型商場、賓館、車站、碼頭和居(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等公共場所放置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指南等政府資訊資料。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透過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有關資訊。

政府擬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徵求公衆意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召開內容涉及公衆切身利益的行政會議,可以公開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可以從報名旁聽公衆中遴選代表或者邀請公衆代表旁聽。

第四章 公開的程序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儲存的政府資訊,由提供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但是行政機關對該資訊進行了加工處理的,由加工處理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的政府資訊,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負責公開。

第二十一條 政府資訊應當在其形成、變更或者儲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因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公開的,最遲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或者政務服務場所設立受理申請視窗。統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的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蛆織可以採用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公佈申請書式樣。方便申請人在本機關網站下載和辦公場所免費獲取。

第二十曰條 對獲取政府資訊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登記。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爲撤回申請。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不得要求申請人向中介機構提出申請,不得歧視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對受理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並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書面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答覆,行政機關不得拖延或者拒絕答覆:

(一) 已經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資訊的方式和途徑,或者向申請人提供;

(二)符合公開條件尚未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其中應當向社會公開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條例實施前的政府資訊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告知申請人該檔案館或者檔案工作機構的名稱、聯繫方式。

對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覆。

向政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如果該資訊主要由政府部門具體制作的,政府可以委託政府部門答覆。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違反條例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要求申請人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獲取政府資訊。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公開或者儲存的政府資訊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機關不更正與申請人自身有關的政府資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在該資訊後附註申請人認爲準確的資訊及理由、證據。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更正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當場處理。當場不能處理的,最遲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處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建立政府資訊公開統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次年3月31日前透過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部門網站、網頁等媒體向社會公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於次年3月10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 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在2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覆舉報人。對處理不服的,舉報人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在2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覆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有關不公開政府資訊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條例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口條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文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電信、郵政、金融、社 會保障、農業服務等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主動公開收費、價格和其他涉及公衆切身利 益、社會普遍關心的資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前款規定的單位申請獲取有關資訊。

第三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行政機關透過村務公開欄、會議、廣播等形式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涉農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醫療補助費、農民種糧補貼、救災救濟資金等費用發放情況;

(三)糧食最低收購保護價格;

(四)公共衛生政策;

(五)執行計劃生育情況;

(六)土地徵收徵用及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

資訊公開化對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政策,政府機關國家機關的資訊公開能夠給我們帶來許多利益,從中我們能夠得知許多的資訊,快速得知政府機關資訊的同時,我們還能夠對政府機關和國家機關進行監管,出現問題的話可以第一時間檢舉舉報。

標籤:國土局 株洲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