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什麼情況會減地,哪些情況能增地?
這項政策對穩定農村土地、促進農業增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如很多新增人口不能分得土地,有的農民反映自己一家5口只有1畝地,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土地耕種,出現了“死人有地、活人沒地”情況。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絕對的嗎?新增人口還能獲得土地嗎?在實際操作中,也不是那麼絕對。哪些情況需要增地、怎麼增?哪些情況需要減地、如何減?
(一)哪些情況要“減地”
我們所說的“減地”,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進行重新分配,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全家進城戶口遷入設區市的。當前,國家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權益,提出戶口遷入小城鎮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但全家在設區市居住並把戶口全部遷入的,村委會是有權將其承包地收回的。
(2)承包經營農戶所有成員去世的。我國實行的是以農戶爲單位的家庭承包,如一個農戶家庭中一人或幾人去世,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繼續耕種;如果一個農戶家庭全部死亡,是不能作爲遺產由該農戶的繼承人來繼續耕種的。
(3)長期撂荒無人耕種的。我國實行保護耕地的政策,嚴格禁止荒蕪耕地、浪費耕地資源,相關法規有着明確的規定,耕地撂荒2年以上,村集體是有權收回發包於有耕種能力和需求的農戶。
(4)已婚婦女在婚入地居住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我國雖然注重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但也不能一個人擁有兩份土地,畢竟耕地資源是有限的。如果有那樣,婚出地和婚入地村委會都可以將其承包地收回,但退回哪一方婦女有權選擇。
(二)要增地都有哪些途徑
減人不減地不是絕對的,增人不增地更是這樣。實際上,國家政策鼓勵村集體以各種可以實行的方式使新增人口獲得土地。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種途徑獲得。
(1)各種退出收回的土地。相關政策規定,以上4種應當退出的土地和一些農戶自願退出的土地,要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分配給未取得土地的新增人口。因此,這是新增人口獲得土地的主要方式。
(2)預留機動地。預留機動動的一個主要作用,便是用於新增人口的土地分配。但在實踐中,一些村委會不願將預留地下分、利用預留地謀私利的問題比較突出。
因此,國家嚴格限制預留機動地,要求儘量把土地分配發包給農戶耕種,以前沒有預留的,就不要留了;以前有預留的,不要超過全村土地的5%,多的要分下去。
(3)依法開墾。在有一些農村特別在山區農村,還是有一些荒山、荒地、荒灘可以開墾的,沒有土地或土地較少的農戶可以依法申請,透過開墾的方式取得自己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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