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宅基地使用權遺贈扶養協議要註明嗎?
一、 贈與宅基地使用權遺贈扶養協議要註明嗎?
贈與給他人遺產是需要在協議中註明清楚的;但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中的規定,可以繼承的財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所有,被繼承人享有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的地上物,這部分屬於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可以作爲遺產進行繼承。如果繼承人想繼續使用宅基地,那麼應當到村集體進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審批合格後,辦理新的在基地使用權證書,然後纔可以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二、遺贈的相關規定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的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贈扶養協議是由遺贈人和撫養人之間簽訂的,對於遺贈人要贈與給他人財產,就需要把財產的分配事宜註明清楚,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以及相關的使用情況都要寫清楚,這樣在一方履行了自己的責任之後才能無任何糾紛的獲得這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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