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強拆程序規定是什麼?
1、案件受理登記。
2、現場勘察記錄。
3、簽發《停工(覈查)通知書》。
4、填寫《案件立案審批表》。
5、做《調查詢問筆錄》。
6、給規劃部門發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築。
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
8、簽發《限期拆除告知書》。
9、送達回證。
10、其他步驟。
具體需要經過以下幾個程序:
(一)、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爲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勞動合同糾紛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爲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築第一百一十一條瑕疵履行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資訊(比較重要的信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三)、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綜上所述,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對於違法建築強拆執行決定通常情況下需要經過的法定主要流程有四個,第一是先要申請立案,第二進行依法調查程序,第三進入決定程序,最後是執行和送達判處書,如果強制拆除行爲沒有按照上述程序進行的話屬於違法,面對違法強拆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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