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確認時間如何界定?
一、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如何界定
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爲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字》(宗地出讓合同)第4條“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爲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爲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爲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爲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爲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綜上所述,目前關於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的界定是有一定爭議的,既然土地使用證是證實使用者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最有力證明,則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應該以辦證時間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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