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的程序是什麼?
1、發佈擬徵地通告;
2、徵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記確認;
4、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
5、徵地補償登記;
6、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7、根據羣衆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
8、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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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簽訂徵收補償補償協議怎麼辦
強迫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護。因爲,意思自治是民事行爲的基本原則,協議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迫他人違背自己意願簽約,無疑違反了這個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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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立案條件爲: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等。法律依據:《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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