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安置協議被別人代簽了還能反悔嗎
在徵地徵收案件中,簽訂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是最爲重要的一大環節,因爲它往往決定最終的補償數額,但在實踐中,經常發生這種情況,子女在外奔波,忙於工作,白天家中只有頤養天年的父母,而最善於作思想工作的徵收方就會來到被徵收人家中對其年邁的父母苦口婆心大肆宣傳徵收置換新居的各種好處和利益,就這樣父母在徵收方的遊說下大筆一揮稀裏糊塗地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那麼此時作爲被徵收人的子女面對這樣一份不願達成的安置補償協議,該怎麼辦呢?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本法條適用在上述情況即表明由於父母沒有經過子女的授權,且子女在協議簽訂後亦未予以追認,因此所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就是一份無效協議。
另外如果被徵收人由於工作繁忙經常出差,加之自己的親屬,比如姐姐歷經徵收,所以就委託其代理自己和徵收方洽談並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而接受代理的姐姐認爲姐夫更善於談判,於是又將此事轉委託於姐夫實施,最終被徵收人對姐夫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存在異議,又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委託代理人爲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爲負民事責任。”因此,被徵收人如果事前未同意姐姐實施的轉委託行爲,事後只要被徵收人不予追認即可維護自身的合法徵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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