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爲什麼在各地突然興起,所有違建都要拆除嗎?
一、拆違爲什麼在各地突然興起,所有違建都要拆除嗎?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覈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1、建也是有分類的。
我們可以按照不同法律的規定,將違建分爲違法用地和違反城鄉規劃兩大類,這兩種違建所依據的法律、負責查處的部門和程序均有不同。
2、建也不一定必須拆。
關於違反城鄉規劃類的違建,《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均有規定,對於那些一般違法的違建,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的影響的,就不必採取進一步的強制拆除措施。如果是嚴重違法的違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或是當事人不停止建設、不改正的,就要強制拆除了。另外,我們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當前還存在大量《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房屋,對這樣的房屋,行政機關就不應以現行法律規定去認定處置。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違章建築具體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爲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透過僞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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