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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定義是怎麼樣的?

一、土地使用權定義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權定義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權的定義是土地使用者根據國家法律和與土地所有人簽訂的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主要分爲兩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將土地劃撥給本集體村民使用,且劃撥後,不得私自轉讓,出租等。出讓土地使用權: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將土地進行出租、抵押、轉讓等。”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協議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人根據一定的要求,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適用於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拍賣出讓】:又稱“競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所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公開叫價競投,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掛牌出讓】: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爲;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的出讓方和受讓方透過協商方式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般多用於工業以及政府爲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三、土地使用權的續期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是屬於獲得土地的人所存在的權利,對於此權利是需要與土地所有人簽訂合同纔可以獲得,在獲得此權利時就可以對土地進行出讓,但前提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纔不會讓自己承擔起法律的責任,這都是有規定的。

標籤:土地 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