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中房屋的徵收程序是怎樣的?
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程序:
(一)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前置要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
(三)房屋評估
1.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進行協商選擇;
2.評估機構的評估必須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
3.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進行公示;
4.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10日內申請複議評估,對複覈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鑑定。
(四)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五)強制拆除
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是可以進行司法強拆的。
二、集體土地房屋徵收的程序:
1.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徵地的面積、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徵地書面告知後,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清點,調查結果須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簽字確認。
3.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標準和調查確認結果,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4.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並要求聽證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沒有異議的,由申請用地單位或市(縣)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覈定的費用標準將徵地補償費、耕地開墾費、徵地管理費和失地農民社保費用全額繳入預存徵地補償款專戶。
5.徵地補償款預存後,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一書四方案”,連同以下材料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查。
6.用地批准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告。
7.公告結束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預存款專戶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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