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一、房屋有居住權可以繼承嗎?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中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設立居住權比租房子更長久是因爲居住權的設立,雙方可以對居住多久自由約定,可以是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而租房子在法律上最長只允許簽訂二十年的租賃合同;另一方面,設立居住權比租房子更穩定,因爲在面對第三人侵權時,享有居住權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什麼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依法合規對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的人對房屋有居住權。
另外,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三、居住權需要登記嗎?
居住權是需要登記的,在民法典中第十四章居住權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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