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司法強拆了,是否還有救
趙先生由於對補償不滿意,多次拒絕了當地徵收方提供的補償協議。今年4月他的房屋被強制拆除了,徵收方說去年12月已下發徵收補償決定,現在走的是司法強制拆除流程,讓趙先生接受事實,補償款也打到他帳戶上了。給大家提個問:趙先生遭遇的司法強拆是否合法呢?
即明拆遷律師告訴大家:徵收補償決定下發後,當事人具有6個月的訴訟期限,在這期間內,徵收方強制拆除房屋是不合法的。本案中,趙先生去年12月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到今年4月,其中時間只有近5個月時間,還不到6個月,因此,徵收方的行爲是不合理的。
很多當事人都會因爲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被迫進入了司法強拆環節,那麼房屋遭遇司法強拆,還有救嗎?下面即明拆遷律師爲大家進行相關知識的科普。
什麼情況下執行司法強拆,法律有着嚴格的規定,並非說拆就拆
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來,針對合法房屋的行政強拆就退出了歷史舞臺,對於合法房屋只能採取“司法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這個法條咱們可以看出,對於居民的合法房屋執行司法強拆一定要滿足兩個前置條件:
一是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
二是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如果不滿足上述任何一個條件,行政機關都無權申請司法強拆。也就是說,此時被徵收人可以找準違法點,依法維權。
司法強拆必須符合“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先補償後搬遷,這是房屋徵收的基本原則,不可動搖。如果違反了這一條,那麼徵收行爲就違法了,司法強拆也就失去了合法的基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有明確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所以,徵收方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是已經履行了先行補償的義務。
如果徵收方沒有履行先補償的義務就來申請司法強拆,那麼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可以根據這一點來透過法律途徑維權。
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確定的,主體不適格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司法強拆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房屋徵收實踐中通常表現爲區、縣級人民政府。這就意味着,在房屋徵收工作中活躍的街道辦、村委會、國土部門是無權申請的,如果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不適格,那麼咱們被徵收人可以從這裏切入維權。
司法強拆程序有瑕疵,當事人可切入維權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從這裏咱們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前,需要首先先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才能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強制申請。
因此,假設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催告義務,或者在送達程序上存在瑕疵,比如送達不到位,或沒有送達,那麼咱們被徵收人也可以就此進行維權。
即明拆遷律師最後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司法強拆必須依法進行,徵收方不能爲了促進拆遷而對司法強拆程序進行隨意縮短或缺失必要程序。司法強拆並非想拆就拆,更不是不是被徵收人維權的“最後一站”。大家學會了嗎?
如果您的房屋遭遇了不合法的司法強拆,那麼可以積極透過法律途徑介入,堅決維護相對應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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