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5項權利在徵收程序中千萬別忽略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因爲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等發生的爭議糾紛一直不少,選擇維權的人有很多。但即明拆遷律師注意到,在維權時很多當事人的辦法和手段非常單一,除了訪就是鬧,導致維權時既混亂又低效,困難重重。對於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和維權手段,大家反而關注不夠,沒有用起來。
今天即明拆遷律師就爲大家科普一下,被徵收人在徵收程序中擁有的5項權利及對應的使用時效。大家千萬別忽略,好好利用,爲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提供有效保障。
第一項:聽證權
法律賦予的時效: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這項權利是咱們在徵收方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出爐後就可以使用的。被徵收人如果對於補償安置不滿意,可以申請聽證發表意見。大家可以一起來督促徵收方改進完善補償安置方案。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二項:知情權
這個權利對應解決的問題是地方在徵收時不公開相關征收檔案,隨意約定補償標準,導致當事人很難獲取準確的徵收補償資訊,進而影響到合理估算自家土地房屋的補償款。
根據《資訊公開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被拆遷人享有知情權,有權利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在拆遷方做出拆遷決定以後,應該做出公告,使被拆遷人知曉相關情況,告知被拆遷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項:選擇評估機構權和申請複覈的權利
法律賦予的時效: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
在徵收評估前,徵收方應組織被徵收人共同協商選定合法的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來對被徵收人的被徵收土地及房產等進行公平合理的評估。
當然在現實當中,也存在徵收方繞過這一程序自行指定評估機構的情況,那麼這是侵犯了咱們被徵收人的該項權利。
如果在評估結果出來後,被徵收人發現評估價格和實際價值差距較大,那麼我們可以申請複覈評估,要求重新評定,來確保評估的合理。
第四項:行政複議的權利
法律賦予的時效:行政行爲發生之後的60日內。
這項權利是咱們在收到徵收決定之後可以使用的。如果我們對於徵收決定中確定的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標準不滿意,又或者對於評估結果不服,遭受了違法強拆的,那麼可以透過申請行政複議來維權。
第五項: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賦予的訴訟時效:行政行爲發生之後的六個月內。
這項權利可以說是被徵收人的終極武器。在收到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時,一旦我們發現補償不合理,在行政複議的效果也不理想的的情況下,那麼就需要立即聯繫律師介入,啓動行政訴訟,盡最大努力爭取公平合理的補償。
即明拆遷律師建議各位被徵收人,徵收程序中,這5項權利,每一項都有對應的法定時效,咱們千萬不要因被動等待,而錯過對應的時效,導致維權碰壁,補償難以爭取回來。要知道,“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簿上睡覺的人”。
如果咱們自己不知道該如何有效利用這些權利,那麼應當及早諮詢聯繫律師進行指導,實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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