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時,外來戶補償是否會比本地戶低
“我們這裏修高速路要拆遷,我是2001年從東北遷戶口來到這邊村裏的,跟其他村民一樣有土地有房子,有戶口。平時大家鄰里相處都挺好,但是自從遇到拆遷,村民都排斥我說我是外來戶。徵收工作人員也說因爲我是外來戶拆遷補償要比本地村民低。”家住山東某地農村的王先生對自己的遭遇很是煩惱。
明明大家有的自己都有,房子也不比別人家的差,怎麼就給定個外來戶的名義少給補償了呢。外來戶,在補償時要不要分三六九等,要不要低於本地戶?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具體爲大家分析。
由於是外來戶”,拆遷補償是不是就要少給一點?
“外來戶”這個詞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多是農村老百姓對那些後來在本村定居生活的村民的一種人爲的身份界定。
當時法制還不完善,很多人就辦理了農村的戶口並且建了房子分到了土地,從此以後就在這裏定居安穩生活了。在本地定居了,有本村戶口,享受着同樣的村民權利、履行相同的村民義務,鄰里相處也很和睦。
但是一旦遇到拆遷,涉及到拆遷利益的時候,原先的本地村民就認爲後來定居的這些村民不是原始本地村民,拆遷待遇是要比他們低的。很多拆遷方爲了達到少給補償的目的,也會迎合這種民俗,故意給這些所謂的“外來戶”很低的補償價格。
尤其是這些被認定爲“外來戶”的村民本身法律意識如果不強,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也很容易妥協,接受了很低的補償價格。
法律上對於是否是本村村民或者是否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考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
一,戶口,也就是說戶口要是本村的戶口;
二,是否享受村民權利、履行村民義務,比如村民代表的選舉是否參加,村集體事項是否參與投票表決等;
三,是否在本村定居、生產生活,比如是否有住宅、是否有合法承包地。
上述這種外來戶的叫法完全是根據風俗習慣或者陳舊思想人爲界定的,沒有法律依據。以這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方式給他們很低的補償價格,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人爲界定“外來戶”,對拆遷補償利益損害大
在遇到拆遷的時候,村民之間進行這樣的身份界定,一個是容易傷害鄰里之間的感情,不利於團結起來提高跟拆遷方爭取談判提高補償的機會;另一個就是拆遷方看到村民內部有矛盾,就會藉機煽動輿論,給這些所謂的“外來戶”施加壓力,以此達到少給補償的目的;再一個,如果被強行定上“外來戶”身份的這些村民法律意識不強、壓力越來越大,就很容易放棄自己本來該得的拆遷利益。
被強行認定“外來戶”,拆遷補償低了怎麼辦
像王先生一樣遭遇的被拆遷人應該不在少數,如果遇到了上述情形,應當如何變被動爲主動,爭取自己的拆遷利益呢?
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提前學習《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條款,瞭解自己的村民身份,防止因村民、拆遷方的誤導失去爭取提高補償的信心;其次,如果確定自己的村民身份,多次跟拆遷方協商無果,考慮找專業的徵地拆遷律師幫助維權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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