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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拒籤補償協議後,房屋被強行認定爲違建給拆了!

我國,“以違促拆遷”的情況已經屢見不鮮,當被徵收方對拆遷補償的問題不滿意時,徵收方就會聯合其他部門將房屋認定爲違建,給被徵收發佈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書,若是被徵收人不自行拆,涉案房屋便會被強制拆除。洛陽市某村的權某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下面就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村民拒籤補償協議後,房屋被強行認定爲違建給拆了!

村民拒接簽訂拆遷協議,徵收方聯合規劃局將房屋認定爲違建強行拆除

權某系洛陽市某村村民,在本村集體土地上建有房屋,並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由於洛陽市區人民政府要市政改造,開始組織實施拆遷工程。拆遷規劃的範圍包括該村的部分土地,權某的房屋正好包含在內。但由於雙方對安置補償問題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權某拒絕在《安置補償協議》上簽字。

可是在2019年1月2日,區規劃局突然對權某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區規劃局認爲權某的房屋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建。要求權某於2019年1月10日前將房屋拆除完畢。若逾期不拆除,區規劃局將依法強制執行。

權某認爲這是因爲其未與區人民政府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爲了讓他儘快拆房纔出的通知書,根本不是違建的原因。故權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2019年6月法院作出了撤銷《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的判決)但還未等法院開庭審理,2019年1月17日,權某的房屋被區規劃局及區人民政府派人強制拆除。無奈之下的權某就強拆行爲,只好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區政府、區規劃局的拆除行爲違法。

區政府、區規劃局認爲拆除房屋合理合法,權某無行政訴訟的資格

區人民政府認爲,在房屋拆除後已與權某簽訂了《安置建設徵遷補償協議書》,並且被權某已經根據該協議分兩次領取了拆遷款,應當視爲權某已對其房屋權益進行了處分,即使權某認爲存在爭議,也僅限於民事債權爭議,因此權某已喪失本案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區規劃局表示,權某的房屋自建造初期即處於違法狀態,從未履行建設規劃許可手續,違法狀態一直持續,爲規範規劃,我們作爲管理部門當然可以依法對該違法行爲進行處理。

法院認定區政府與區規劃局的強制拆除行爲違法

首先,我們來看,領取了拆遷款就不能起訴違法強拆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徵收實施部門未與被徵收人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仍應在依法履行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責令交出土地等程序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此法條,權某是否得到涉案房屋的補償款,並不是實施涉案強制拆除行爲的合法根據。

其次,區規劃局是在權某不同意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也不同意搬遷的情況下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其目的是爲了拆除房屋,騰出土地,與規範規劃實施的執法管理目標顯然無關,但卻與區人民政府徵收涉案集體土地的行政目標殊途同歸。

因此,權某的涉案房屋在徵收過程中被以“違法建築”名義強制拆除,主要是爲了配合完成當地的涉案集體土地徵收工作,且在該《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被法院生效判決撤銷後,強制拆除權某房屋的行爲也不具有合法依據。

最終,法院認爲區政府、區規劃局拆除權某的房屋明顯缺乏合法依據和事實根據,且該行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依法確認該拆除行爲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