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種情況下籤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是無效的
在拆遷中,“代簽、逼籤”的情形比比皆是,比如徵收方花言巧語說服家人代簽、半夜敲門砸窗脅迫簽字。很多被徵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敢怒不敢言、有苦說不出。難道只要在補償協議上籤了字,就再也沒有挽回的餘地了嗎?
其實不是的,只要我們的補償協議是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籤的,我們就可以要求撤銷協議,重新向政府爭取補償。
1、無主體資格的人,代簽補償協議
在房屋徵收中,很多被徵收人都遇到過這種情況:房子明明是自己的,但在自己不在家的時候,徵收方偷偷摸摸忽悠家裏老人或者親戚朋友代替自己簽了補償協議。自己辛辛苦苦蓋得房子,都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就這樣被“賣”了,這份協議真的有效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
由於家裏老人和親戚朋友等都不是被徵收房屋的權利人,所以在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他們是沒有權利擅自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既然都沒有權利,那麼該協議自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申請撤銷這份協議,撤銷過後可以與徵收方協商,簽訂新的補償協議。
此外,我們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還要特別注意徵收方是否具有簽訂並履行協議的主體資格。像拆遷公司或者未經委託和授權的街道辦、村委會等其他組織都是沒有權利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
2、強迫限制人身自由,逼籤拆遷補償協議
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徵收方還會以各種方式威脅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比如三更半夜敲門砸窗,坐在家裏一直不肯離開。有的徵收方甚至會使用暴力威脅被徵收人的人身安全、限制被徵收的人身自由。很多被徵收人迫於壓力和恐懼,含淚簽了字。
針對這種情況,《民法典》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當我們在受到脅迫或者是被限制人身自由時,可以以錄音或者錄像等方法收集證據,儘量不與他們發生正面衝突,先保證自己的安全。之後再向有關部門反映和申訴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出於脅迫訂立的補償協議。
3、房屋部分共有人,獨自簽訂補償協議
在現實中,還有部分房屋產權情況比較複雜,房屋爲多人共有,比如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兄弟姐妹繼承所得的房屋等。此時就會出現丈夫沒有經過妻子同意,獨自與徵收簽訂了補償協議的情況。
《民法典》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所以說,房屋共有人中的一個人,在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委託或授權、沒有聽取其他共有人補償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徵收方簽訂的協議,是效力待定的。只有其他共有人追認同意時,纔會生效。如果其他共有人對補償不滿意,可以拒絕追認,然後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這份協議無效。
最後,律師提醒廣大被徵收人:
在房屋徵收時,簽字一定要謹慎。如果認爲補償不合理或者徵收方有違法徵收行爲,千萬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應及時收集證據,透過啓動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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