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誤拆,我可以自己把房子重新蓋起來嗎?
日前,有被徵收人就這樣的問題向在明律師提出諮詢:我父母的合法房屋好好的就被政府“誤拆”,村、鎮都爲此事出具了證明承認誤拆的事實。
後來眼見父母沒地方住,我們就在房屋原址重新蓋起了一座彩鋼板的房屋,但是沒有辦理任何證件,這樣的房屋算違建嗎?在明拆遷律師的一通解答,更是讓這位心裏涼了半截兒:這樣的“誤拆”處理姿勢,是不正確的,法律風險可謂相當大!
在明拆遷律師曾多次講過,誤拆的本質就是違法強拆,這一認知已被最高院判決的“許水雲案”等衆多典型案例所反覆映證。
故此,面對誤拆這一併不高明的藉口,被徵收人的救濟途徑應當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政府的強拆房屋行爲違法,進而申請國家賠償或者在協商調解中獲取徵收補償。
通常情況下,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是難以獲得法院支援的,原因就在於那個不容忽視的“公共利益”。
但從理論上講,如果法院判決由行政機關負責對被徵收房屋恢復原狀,那麼重新把房屋蓋起來也是政府的行爲,而不是被徵收人自己去蓋。
而本文要討論的則是能不能自己蓋的問題。
而需要明確的是,農村村民若要“自建房屋”則必須經過依法審批,並獲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宅基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等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明。
在因徵收“誤拆”的情形下,涉案土地的情況可能已發生改變,在原地重建這一做法看似合情合理,卻很可能令自己新建的房屋陷入不合法的狀態。
且此時重建的房屋系2008年《城鄉規劃法》之後建造,不屬於通常所說的“歷史遺留原因”導致的無證房屋,這樣的房屋住起來恐怕是讓人不踏實的。
同時需要考慮的是,重建房屋在材料選擇上可能已發生變化(如諮詢中提及的彩鋼板、泡沫填充房屋,可能存在各種安全隱患),在佔地面積、層高等諸多問題上都可能與原有房屋不同,未經審批在面臨下一步的徵收拆遷時是有很大的法律風險的。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被徵收人出於思維“慣性”,認爲自己及家人“沒房子住”,自行蓋房居住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這種樸素的認知與法治理念是不符的,需要堅決摒棄。
一個最樸素的道理是,如今缺房子住的人滿街都是,如果大家都像“貧嘴張大民”一樣圍着樹蓋房,那麼無論是城市還是鄉村都會亂了套。
在明拆遷律師對此問題的結論就是,如果你的房屋遭政府“誤拆”,透過訴訟或協商調解獲取國家賠償,進而以賠償款去另行購買合法的房屋居住,這纔是法律認可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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