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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的債務承擔有哪些生效條件

1、並存的債務承擔屬於契約的一種,因而必須具備關於契約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並存的債務承擔,以原債務的有效並存爲前提。原債務如果自始無效或在承擔契約成立時已歸於消滅,則契約不生效力。原債務如果有得撤銷或解除的原因,承擔人仍不得代替債務人主動行使撤銷權或者解除權,在撤銷或解除之前,債務承擔契約仍可有效成立。
3、並存的債務承擔,承擔人所承擔的債務不得超過原債務的限度。並存的債務承擔,實際上是就原債務而承擔債務和責任,原則上承擔人之債務,就其內容和範圍不得較原債務爲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並存的債務承擔有哪些生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