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風險應如何控制
如何控制民間借貸風險:
1、訂立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爲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2、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爲準);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標明_年_月_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爲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儲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3、、提前還款事項要明確。在借款合同中,人們都知道借款人不還款是違約行爲,實際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付利息。”這一規定自然對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雙方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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