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權轉股份合同糾紛
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是指因關於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爲對債務人的投資,增加債務人註冊資本的合同的效力、履行等問題而發生的民事爭議。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爲對債務人的投資,增加債務人註冊資本的行爲.,它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和股權法律關係產生兩個法律後果。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7條第I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債權轉股權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對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變更,當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後對另一方享有債權時,另一方因無力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協議變更履行義務的方式,將債權作爲對債務人的投資,由債權人透過對債務人持股,享有企業產權從而獲利以折抵債務。債權轉股權合同並不是新設立的法律關係,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合同內容所做的變更。
目前,我國並存着兩種債權轉股權形式,一是國有企業政策性債權轉股權;二是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是國家決定剝離銀行不良資產和解除國有企業負債的一種改革機制,依據國家政策劃定可實施債轉股企業的範圍,由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操作,並經國務院審批的行爲,政策性債轉股應當適用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理;而非政策性債轉股是完全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爲。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效力、履行等發生的民事糾紛,即爲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
根據《民事訴訟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因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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