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嗎?
依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合同雙方想要相應的抗辯權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抗辯權包括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抗辯權運用得當,對保障自身的利益是非常有利的。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嗎?詳情參考下文。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含義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
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係,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裏的債務,首先應爲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也應認爲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係。該對價關係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爲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
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爲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係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爲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嗎?
同時履行抗辯權依據其含義以及法律規定的適用條件,必須是在雙方存在同一個雙務合同的前提下才可以進行適用,也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比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這一類雙方互相承擔權利與義務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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