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一、銀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銀行利息的計算方法是:
1、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權利人總額(不包括訴訟費用)。
遲延履行利息的作用是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和對權利損失的彌補。生效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義務人應在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在法律文書所規定期限屆滿止仍不履行的,其結果將受到遲延履行利息的懲罰。爲此,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基數應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限屆滿止,債務人應支付給權利人的標的總額,其中不僅包括債權本金,也包括利息。
2、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期限應是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至被執行人實際償付債務之日止。
因爲,判決生效至判決限定履行期限內的期間屬法律規定給予債務人的必要準備時間,該期間屆滿後不履行的,纔可按遲延履行利息規定處理。如果法律文書指定分期支付的,則應從每一次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分別起算。如果被執行人分期履行的,應按實際履行情況分段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有人認爲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應自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這一觀點的不當之處在於,其遺漏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執行通知書屆滿之日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
3、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應爲同期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貸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該規定中的同期最高貸款利率應是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允許商業銀行最高上浮利率。由於商業銀行對不同貸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規定,關於採用何種期限的問題,要根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二、遲延履行利息怎麼算?
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以當事人申請爲原則。因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從該規定看,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所遵循的是當事人處分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行使申請執行權,何時申請執行均由權利人決定。
不過,遲延履行利息執行事項的申請,權利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隨時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以及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所編寫的《民事執行文書樣式與製作》一書中,執行通知書參考樣式要求寫明,“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繳納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元(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暫計算到※年※月※日止)”。
在當代社會如果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但是由於其中一方沒有履行相關的債務,所以到法院來進行訴訟,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要求履行債務,在這段時間當中遲延履行的利息如何進行計算,是應當根據從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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