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是:前者通常是指借入錢,即自己沒有錢而向別人“借錢”,且承諾日後還本付息;而後者是“出錢”,即自己有資金向某行業或業務項目投入資金,並透過投入資金的行業或業務項目的收益而獲利。更簡單地說,“借款”是沒錢而透過“借入”得到錢款;而投資是有錢向外放出錢。
如果借款是指“借出”的話,那麼,一般是隻要求借入方到時歸還本金即可,或者略受少許利息。而投資則是透過投入資金,並從投資的項目中直接獲取利益,且這個利益一般大於借出款項的利息。但是,投資要承擔風險——這是借款與投資同爲出錢的區別。
二、民間借貸的利息約定是什麼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4倍(按現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點多)也沒關係,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爲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麼,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民間借貸與投資在本質上有所有區別的,投資是收錢而民間借貸是放款。這其中涉及到的利息問題需要與平臺機構達成一致。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投資與借貸都是一種存在風險的行爲,在行動之前一定要謹慎考慮切莫衝動。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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