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要了解什麼注意事項
一、債權轉讓要了解什麼注意事項
1、債權轉讓時由誰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儘管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並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因爲在債權轉讓生效的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同時消滅,債權轉移於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隨之建立起來。在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傳統民法的債務人同意主義,到合同法採用的通知主義,體現了對債權人自由處分的尊重,也不忽視對債務人的保護。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該條立法旨意和語句結構上分析,該條已說明了債權人爲債權轉讓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更明確地規定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由此可以更清楚地解讀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只能是債權人(權利轉讓人)。更進一步說明了只有轉讓債權的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和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到達特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轉讓行爲方能生效。經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債權轉讓時只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2、關於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問題
對於該問題,筆者認爲應當結合法律關係對等,權利義務平衡和慣例等因素,遵循原債權債務形式,是口頭協議的,以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係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爲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爲特徵,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由受讓人進行通知或者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那麼,如何確認它們的效力呢?筆者認爲,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代轉是通知的一種方式,受讓人只是通知傳遞方式中的中介人,並不能因爲受讓人在債權轉讓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地位,就否定債權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關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時間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係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係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這並非說無任何關係,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議。達成協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後,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綜上所述,債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也是一種經濟權利,債權可以作爲一種經濟形式進行轉讓,債權的轉讓是締結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轉讓要注意轉讓的實效性和通知形式,只有透過正式的通知形式才能完成債權轉讓的法律要件,締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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