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的他人遺忘物如何認定?
一、侵佔罪的他人遺忘物如何認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
2、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他人的埋藏物。
這裏所說的“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有區別的:遺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對於拾得遺失物未交還失主的不得按本罪處理。物主先是自願將財物放在某處,後因主觀上的疏忽大意,一時忘卻了該物,但在較短的時間內又記起了該物並有可能立即返回原處尋找。因而,物主與物之間的特有關係只是一定程度的鬆弛或減弱,但並未因此而消失。遺忘物仍在遺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範圍內。所謂的遺失物是指不基於所有人或佔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佔有的動產。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稱爲遺失物。
二、侵佔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侵佔罪和貪污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爲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爲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由此可見,法院對侵佔罪的他人遺忘物做出有效認定,是做出正確裁決的前提。這裏的遺忘物不是遺失物,而是他人明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財物。物主對於遺忘物,並沒有產生關係的消失,只是暫時的鬆弛。將他人遺忘物佔爲己有,金額巨大的,最高可以被處以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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