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是擔保的債權數量不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爲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但一般是多個債權。
二所擔保債權發生時間不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爲一個時間點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爲一段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
三是在設立時,確定的擔保內容不同。一般抵押權設立時,其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擔保的金額等都已經確定,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其設立時,其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金額、債權發生的次數等都尚未確定,確定的只是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額。
四是在轉移上,一般抵押權要求債權轉移的,抵押權也隨之轉移;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併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除外。
五是在消滅上,一般抵押權要求主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但在最高額抵押權中,只要產生最高額抵押權的基礎關係還存在,部分債權的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
六是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相比更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例如,甲向銀行連續多次借款,如果採用一般抵押的辦法,那麼每次借款都要設定一個抵押擔保,簽訂一次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登記,手續十分繁瑣,而在借款之前設定一個最高額抵押,無論將來債權發生幾次,只要簽訂一個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記就可以了,這樣做既省時、省力、省錢,還可以加速資金的融通,促進經濟發展。
二、辦理最高額抵押登記的注意事項
一是申請時,當事人有可能無法提供主債權債務合同,因爲所需要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但是當事人應當提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二是審查時,注意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否對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及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作出約定,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否超過所抵押的土地價值,最高額抵押的期間是否超過所抵押土地的剩餘使用年限等(如果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超過所抵押土地價值,則抵押權人只能就所抵押土地的價值優先受償,如果最高額抵押的期間超過所抵押土地的剩餘使用年限,抵押權在所抵押土地的剩餘使用年限屆滿後就自動消滅,但都不影響抵押登記,這些是抵押權人應當注意的風險)。
三是註冊登記時,應當在土地權利證書(包括當事人提交的土地使用證以及將要發放給當事人的他項權利證明書)和土地登記簿上應當記載權利類型爲最高額抵押權,並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及最高額抵押期間。由於所擔保的債權尚未發生,無法確定債權和抵押權的期限,因此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書上的“存續期限”一欄可以不填寫。
四是註冊登記後,最高額抵押的期間屆滿並不表明抵押權期限屆滿,更不表明抵押權消滅,登記機構不得自行註銷最高額抵押登記。
五是註冊登記後,當事人就所抵押的土地價值高於所擔保最高債權額的餘額部分再次抵押申請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只不過應當在“權利順序”欄註明所設立抵押權的順序。
在司法實踐中,是申請最高額抵押還是一般抵押,應由當事人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兩者的程序沒有區別。一般需要向擔保機構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擔保機構審覈相關資訊後,符合相關條件的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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