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抗辯權指的是對相對人的請求權可以拒絕的一種權利,是對弱者的一種基本保護,但同時,抗辯權也會根據不同事件而有不同的時效限制,一旦超過所規定的時效,則無法繼續行使抗辯權。那麼,消滅時效抗辯權是什麼意思?下面由本站來爲您解答。
時效的定義
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於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富井政章說,“時效制度的根據,在保全事實上永續之狀態,質言之,即平穩久佔他人之物者,可取的其所有權,又怠於行使權利者,不得主張其權利,是所以圖法律生存之安固。”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歷久的事實狀態,以維護社會穩定。
消滅時效抗辯權定義
按照民事時效的事實狀態要素和法律效果要素的不同,民事時效可分爲取得實效和消滅時效。從字面上看取得時效是指根據時效取得某種權利的制度,消滅時效則是指根據時效喪失某種權利的制度。我國大陸稱消滅時效爲訴訟時效,多數學者認爲它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及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制度,但也有人認爲消滅時效是權力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及喪失請求法院以訴訟程序以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制度,或者消滅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其權利即歸於消滅的法律制度。可見學者們對於消滅時效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這一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期間而產生權利人喪失某種權利的制度這一點上毫無爭議,爭議的乃是喪失的權利到底是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還是請求法院以訴訟程序以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或者是請求權。也就是說學者們對於消滅時效的構成要件,也就是
(1)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只存在;
(2)經過規定的期間;
(3)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狀態的持續這三點上沒有爭議,而對消滅時效的效力,也就是權利人喪失何種權利有爭議。而消滅時效的效力恰好影響它跟抗辯權的關係。
從以上相關資訊可知,消滅時效抗辯權即爲抗辯權超過了所規定的時間限制權利人依然沒有行使權利,從而喪失了抗辯權的一種規定。以此我們可以得知,抗辯權的行使並不是隨時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纔有行使權力。以上就是關於消滅時效抗辯權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問題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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