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糾紛包括哪些
一、民間借貸的糾紛包括哪些
1、借款利息糾紛。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所以對於民間借款,只有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或者在借條上註明利息的計算方法的,借款人透過訴訟途徑要求歸還借款並主張利息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雙方僅是口頭的約定,而沒有將利息的相關約定明確在合同或借條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分次還款借條沒有銷燬。
向他人借款時,出具借條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爲私人之間的借款一般沒有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款的時間,借條上也常常只註明借款的數額,並不會寫明還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會一次性償還,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償還。在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往往會因爲出借人沒有將借條帶在身邊,不能立即收回借條,也不能在借條上加註還款的情況。這樣在借條沒有銷燬或收回的情況下,會給借款人埋下不可預知的隱患和風險,實踐中出現過多起出借人在得到還款後,再次拿借條索要借款的情況。
二、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援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明知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爲,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4、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爲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實踐中,出借人要注意: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而具體申請財產保全也分爲了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出借人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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