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力與撤銷權行使代價的承擔
我們都知道,一項權利的行使,必然會對多方面產生作用。撤銷權亦復如是,那麼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撤銷權行使後又有什麼樣的代價需要承擔呢?下面是我們本站小編對此的解答內容。
一、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力
1、對於債務人的效力。
債務人的行爲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爲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否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並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爲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行爲視爲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爲視爲沒有承擔,爲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爲視爲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爲視爲沒有讓與。
2、對受讓人的效力。
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爲被撤銷後,如果財產已經爲受讓人佔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對於撤銷的效力,有一種觀點認爲,撤銷的效力應僅及於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係,不能對受讓人發生效力。其實,這一觀點是不妥當的。如不能對受讓人生效,則在撤銷以後,不能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這樣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然,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對價,那麼就不應當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
3、對於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後,在其直接受領受讓人履行的情況下,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不能專供清償自已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已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果要以受領財產清償自已的債權,須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處理。因爲法律並沒有賦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其受領的財產利益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當然,債權人對因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費用,如果其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配,則該債權人得依無因管理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並可在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中優先受償。
二、撤銷權行使代價的承擔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所謂必要的費用,是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當然,律師費應以國家規定標準爲限,差旅費以必要爲前提。明顯超出標準的費用,住豪華賓館的費用、特等機倉機票不予支援。當然,也要以起訴勝訴爲前提,如果起訴不當,沒有勝訴,就不能得到這方面的支援。
由此可見,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力是同時作用於債務人、債權人、受讓人的,根據不同當事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這種法律效力涵蓋了財產交付、返還財產以及財產清償等衆多方面。同時,撤銷權的行使也需要一定必要費用,而這些費用都由債務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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