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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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申報破產債權
申報債權,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佈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依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或公告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任何人不能剝奪的。人民法院在發出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已破產的通知或者公告中明確規定,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沒有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爲放棄債權,責任由自己承擔,其意味着債權的喪失。
爲了更全面、更具體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這種情況作了如下的補充規定: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是“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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