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多久?
一、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要求
一般規定,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爲合法有效的債權。
(2)須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3)須爲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4)須爲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請求權。
(5)須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爲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爲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爲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並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一下特別情形也可申報的債權:(1)職工債權;(2)利息請求權;(3)特定債權;(4)連帶債權;(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8)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
二、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債權申報期限是允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其債權的固定期間。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於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範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三、債權人撤銷訴權
我國《合同法》第74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由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往往會妨礙交易安全,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因而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爲的判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上,債權人撤銷權又被稱之爲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
債權人撤銷權,與債權人代位權同爲對於債權人保護債務擔保力所設的制度,二者皆爲對於債權的相對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條件下,於債務人有積極減損其財產的行爲時,准許債權人撤銷其行爲,以回覆債務人的資力;於債務人消極的不行使其權利時,准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維持債務人的資力。前者重在回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後者重在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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