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在債務糾紛實踐中的運用還是十分頻繁的,其不僅關乎債務人、債權人兩者的利益,同時也可能影響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區分清楚第三人的撤銷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十分有必要。那麼,在實踐中第三人撤銷權有哪些情形?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什麼呢?365律師小編請您看下面的闡述。
一、第三人撤銷權有哪些情形
關於善意第三人撤銷權,《民法典》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民法典》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據此,與限制行爲能力人爲法律行爲之善意第三人不能決定自己行爲生效,但可拒絕其生效,即決定其不生效;此時行使的是拒絕權,爲不完全決定權,非撤銷權。與限制行爲能力人爲法律行爲之善意第三人行爲是可不完全決定行爲,非可撤銷行爲。
在法理上,與限制行爲能力人爲法律行爲之善意第三人行爲,屬表意不真行爲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絕自己的行爲生效,屬拒絕表意不真行爲生效。該行爲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權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決定權,不享有生效決定權。
二、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注意什麼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受到以下幾點限制: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爲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爲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爲,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而且根據《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爲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爲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典》第六十六條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第三人撤銷權的具體情形以及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的問題在上文中小編已經給您詳細講解了。主要是注意行使的時間點是需要在無效代理行爲效力確定之前,並且撤銷的內容中不能爲了個人利益而只保留有利的部分。在第三人撤銷權的具體運用上,如果您還有什麼困惑的話建議您諮詢365網站律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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