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一方放棄債權債務該怎麼辦?
從婚姻法角度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可見離婚時對於夫妻雙方離婚協議或者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的處理僅僅對夫妻雙方內部發生法律約束力,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目的是爲了防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可見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任一方主張履行夫妻共同債務,而無需行使撤銷權。若一方所負債務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則有權行使撤銷權。也就是說,若所欠債務是共同債務,即使約定了歸一方所有,債務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或者雙方主張債權;如果所欠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而欠債方又將財產歸另一方所有,那麼債務人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
二、協議離婚中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說明: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爲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綜上所述,在夫妻雙方辦理協議離婚過程中,關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雙方應該共同承擔。如果協議離婚一方放棄債權債務,則要明確寫入到離婚協議書中,並且要經過另一方同意才行。針對第三方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其可以將夫妻雙方作爲共同被告,主張自己的債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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