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需要什麼證據?
一、代位權訴訟如何準備證據?
代位權之訴是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因此,需要準備的證據是證明:
2、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和其他人的債權關係,且不行使到期權利的證明。
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債權人作爲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
二、代位權訴訟成立要件是什麼?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爲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爲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有抵押、質押擔保的債權,債權人或者佔有質押物,或者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具有比較現實的物質基礎,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一般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只有在抵押物、質押物折價或變賣之後,抵押物或質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債權時,債權人才會受到損害。因此,在債權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情況下,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並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故債權人無行使代位權的必要,應規定不能行使代位權。這樣既可以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對債務人的權利進行不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也可減少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抵押、質押不足以保證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權。
透過對代位權訴訟知識的總結歸納,小編簡要說明了代位權訴訟需要什麼證據。在此類訴訟活動中,債權人是提出訴訟請求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其在提交訴訟狀後,就要收集借條、借款合同、債權到期證明等證據資料。同時,債權人要注意訴訟時效,民事訴訟的時效通常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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