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合同權利不能轉讓
一、哪些情況合同權利不能轉讓
合同轉讓本質是一種交易行爲,從鼓勵交易,搞活經濟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大多數的合同權利可以被轉讓。但是並非所有合同債權都可以被轉讓。基於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合同相對性的考慮,下列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些合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賴關係而產生的,因此其內容僅針對特定的當事人才具有意義,才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這類合同一旦轉讓,將使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得轉讓。這類合同通常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合同債權,例如僱傭、委託等合同;以選定的債權人爲基礎發生的合同債權,例如以某個特定的演員的演出活動爲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不作爲的債權;屬於從權利的債權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內容。合同一旦達成,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相當於法律的效力,當事人不得隨意違反。因此,如果當事人已在合同中有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構成違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因該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爲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遵守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另外,對於法律規定須經國家批准的合同,在合同權利轉讓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否則轉讓無效。
二、合同轉讓哪些效力:
1、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1)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係,成爲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檔案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檔案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2、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係。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得利;在後者場合,不發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爲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爲的債務免除也有效。
(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後,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爲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爲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爲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
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合同權利轉讓後,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於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後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
合同權利的轉讓,要麼是依法律行爲而進行轉讓,要麼就是根據法律規定而轉讓。在合同權利轉讓之後,那麼承受人就享有相應的權利,當然對對方當事人也享有抗辯權。轉讓合同權利的時候,要求即使通知對方,否則的話對對方不會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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