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轉移財產來規避債務?
在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爲了不履行償債義務,可能會產生一些債務規避行爲,這種行爲直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因此,《民法典》明令禁止,那麼,如何認定轉讓財產規避債務?律師師整理如下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如何認定債務轉讓規避債務
認定透過債務轉讓規避債務的情形:
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
2、無償轉讓財產
3、以不合理價格轉讓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對財產權益進行無償轉讓、或惡意延長到期債權。以此來規避債務的履行,債務人規避債務影響到債權人實現到期債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規避債務的行爲。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屬於《民法典》中用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爲他人的債務作擔保,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務人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我國《民法典》規定,撤銷權的範圍限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國行使撤銷權所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二、轉讓財產規避債務能否行使撤銷權
《民法典》規定,規避債務的轉移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但必須在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後一年內行使。
在債權人知悉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在債務人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爲,經撤銷後無法律約束力。
在民法中,如果債務人放棄其到期的債權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到期的債權,可以認定規避債務的行爲,債權人可以在知悉之日起1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債務人上述規避債務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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