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給寫借條怎麼辦?
一、借錢不給寫借條怎麼辦?
借錢不給寫借條那麼就可以收集其他間接證據,借條是直接證據,要是實在沒有,錄音錄像的也行,借條如果有還款期限的話,自還款之日起三年內有訴訟時效。借條也只是證據的一個方面,證人,對方承認,錄音錄像,補借條都可做爲證據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借款人如無書面借據,要提供必要事實根據。因此,在沒有打借條情況下,出借人應提供其他可以佐證的證據,如:
1、兩個以上證人的證言
2、擔保人的書面或口頭證據
3、擔保物的相關證據
4、催要借款的證據
5、對方部分償還的證據
6、說明借款人逾期不還理由的證據
7、如果是匯款,匯款憑條
8、討債時對方承認借款事實的言語(這也需要證人或錄音)
如以上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債務存在,出借人仍可起訴。
當然,可以先去找借錢的人補寫借條,如果對方不寫的話,就需要找借錢過程中能證明對方借錢的第三方人。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借條是屬於證明債權關係最重要的賃證,而且此借條還需要由債務人來進行書寫,如果債務人不書寫的話,那麼債權人也必須要收集齊全其它證明雙方有債務關係的證據,只要不還錢就可以利用此證據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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