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糾紛的定義是什麼,債權債務訴訟目的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廣泛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債權的實現是以他人債務的履行爲前提條件的。債權債務的糾紛也關係者很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得以實現,但不少朋友不知道債權債務糾紛的定義是什麼,也不知道債權債務訴訟目的是什麼,故而綠樹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一、債權債務糾紛的定義是什麼意思?
這個是民事訴訟爲了審理分案件的需要,根據案件的原因及法律關係進行的一個分類。
二、債權債務糾紛訴訟主要目的是什麼?
債權債務糾紛關係是一種財產法律關係,具有鮮明的財產性質,從這個意義上看,債權債務糾紛的目的總是與一定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相聯繫。但社會生活的複雜性也決定了債權債務糾紛目的的多樣性。
具體說,債權債務糾紛的目的可分爲三大類:
第一類:債權債務糾紛,討還財物。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所負擔的債的義務,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債權債務糾紛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貨物,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要求加工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提供勞務及其成果等等。
第二類:債權債務糾紛,討還公道。債權人透過債務人履行債的義務,從而體現或維護社會公平與合理。
第三類:債權債務糾紛,樹立形象。債權人透過債權債務糾紛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要求債務人履行債的義務不再是目的,而是債權人達到自己目的的一種手段,不同的債權債務糾紛目的有着不同的討債途徑。
三、訴訟程序中債權能否轉讓
現代各國對債權轉讓的態度是以自由轉讓爲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依照該條規定,處於訴訟中的債權是符合債權轉讓條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但是目前無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均沒有禁止轉讓的規定。因此從法理上講,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在法律上是可轉讓的。但是考慮到我國法治的不健全,立法體系的不完備,法律沒有規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認可的,還存在立法沒來得及規制的部分,其次,對於因私權---債權的糾紛而進入公法---訴訟程序法規制的訴訟實體權利的處置要受限於訴訟程序法的制約,法律不可能容許原告在案件審理階段無次數限制的轉讓債權,從而多次變換原告,同理對於判決已確定的債權,也不可能無限制的變化執行申請人,這不僅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穩定性,同時也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性。透過上述分析可知,訴訟程序中的債權不同於《民法典》中規定的一般意義上的債權,其不僅要體現私法自治的原則,同時還要兼顧訴訟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訴訟程序中的債權原則上應當允許轉讓,但是應當加以限制和規範。
這只是民事訴訟中的一個分類。債權債務糾紛訴訟主要目的是爲了討還財物、討回公道,又或者是爲了維護自己的形象。在訴訟中,債權債務關係一般是不能進行轉讓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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