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書寫借條可以拿錢嗎?
一、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書寫借條可以拿錢嗎?
1、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書寫借條後一般可以拿錢,當然具體是否可以拿錢、可以拿到多少錢,由借款人、出借人協商確定。
對於借款人、出借人都屬於自然人的情形,若是後期出借人並沒有提供借條,那麼借條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由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一般的借條之中,都包含諸如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二、借條的格式及注意事項是什麼?
1、要將債權、債務關係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借”詞的歧意)要明確;自然人爲主體時,應覈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借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法人單位爲主體時,應蓋上單位公章。
2、數額單位要明確,數額應用中文繁體字書寫,分比應明確百分比、千分比、萬分比。
3、表達清楚,注意避免歧義。應將歸還日期明確,如有利息約定,應寫明,否則依法視爲無利息,如有違約金約定,應寫明。如有擔保人,應註明擔保方式,並寫明擔保人。
4、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爲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蓋章,但現實中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裏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可能無法去抗辯,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做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借條之中需要將借款的金額、借款人的名字等都寫清楚。根據規定,任何的公民、單位都不得因爲想要是時候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爲,就向他人提出借款的請求。若是出借人發現對方是出於非法的目的借款,那麼即使對方已經書寫借條,也可以不向其發放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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