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怎麼辦債務由誰來還?
一、債務人死亡怎麼辦債務由誰來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債務人死後的債務具體承擔範圍:
1、債務人配偶的責任承擔
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來確定。如果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債務人去世後,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債務的履行。
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綜合判斷:
① 該債務是否發生在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若不是,一般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② 債務人產生債務的原因或借債的目的是否爲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債務用於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③ 債務人舉債的目的和債務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賭債等,則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2、債務人子女的責任承擔
我國法律規定,作爲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人的財產的,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二、債權債務訴訟時效規定是多久?
債權債務訴訟時效規定是三年,從約定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爲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討債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務人死亡不代表着債務不用償還這筆債務,只要債務人留下有遺產,那麼一般就會由誰繼承誰來依法的履行償還的義務,如果繼承者放棄繼承這筆遺產的,那麼對於放棄者就不用依法的承擔,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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