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期限和範圍
債權申報一般是出現與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有權在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時候進行自己的債權申報,只是在我國債權申報是有一定期限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看看債權申報期限和申報範圍。
債權申報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注意單選題)。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申報範圍
1、一般規定。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⑴須爲以財產給付爲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爲勞務或者不作爲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爲可以申報的債權。
⑵ 須爲以債務人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爲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⑶須爲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爲已到期。
⑷ 須爲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⑸ 須爲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②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爲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爲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爲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2、特別情形。
⑴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爲中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
⑵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⑶待定債權。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⑷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⑸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⑹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⑺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⑻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⑼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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