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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拒絕承擔親兄弟的債務?

一、如何拒絕承擔親兄弟的債務?

如何拒絕承擔親兄弟的債務?

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起訴解決,建議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儘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二、個人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1、優先債權爲第一清償順序。

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爲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爲第二清償順序。

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爲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併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爲複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鑑定人評定數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親兄弟之間的債務,最好協商處理,個人在進行債務清償時,優先債權作爲第一清償順序,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務,屬於優先債權,享有優先債權的人被稱爲優先權人。普通債權作爲第二清償順序,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