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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出借貸案件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如何處理?

當事人提出借貸案件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如何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借貸案件管轄權異議之後法院如何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

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

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爲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爲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二、借款合同糾紛應提供的起訴材料包括什麼

1、起訴狀。

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起訴狀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以及起訴人簽名等內容。

(1)當事人系公民的,基本情況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齡)、住址四項,並儘可能提供其的手機、電話等連續方式。住址應填寫經常居住地(即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地方)。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填寫戶籍所在地。當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應至少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地址三項基本情況,並儘可能提供電話(手機)聯繫方式。

(2)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承擔訴訟費用。

(3)事實理由應當明確具體,能夠反映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因何原因借款、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是否存在擔保物權等情況。

(4)起訴狀的結尾應由原告親筆簽名,不得代簽。不會寫字的,由其他人代簽,並由本人按手印。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加蓋公章。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委託手續。

(1)原告系公民的,應提供原告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明主體身份的材料複印件,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公章。

(3)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委託代理人爲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律師證原件、複印件。

(4)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委託手續的材料,該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爲外文字的,應附中文譯本。

3、相關證據材料,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複印件。

(1)書面的借款合同;

(2)借據(欠條)、收條;

(3)銀行轉款證明;

(4)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錄音證據、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

(5)債權相關的擔保合同、抵押登記手續;

(6)存在關聯訴訟的,提供相關法律文書。

在借貸關係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於借貸的事項產生糾紛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在起訴的時候,首先需要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屬管轄、約定管轄以及級別管轄的規定來確定,如果在案件審理中有管轄權異議的,也可以及時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