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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如何才能構成債務重組?

民法典規定如何才能構成債務重組?

一、《民法典》規定如何才能構成債務重組?

《民法典》對《民法典》中如何能構成債務重組的要件沒有作出規定,而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的要件包括企業申請破產後宣告破產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提交重組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企業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1、債轉股

也稱債務資本化。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所負債務轉化爲企業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爲對負債企業的股權的情況。

2、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爲。

3、債務豁免

債務豁免是指負債企業以低於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即債權人豁免負債企業的部分債務,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豁免部分債務帶來的損失,應記入債權人當期營業外支出,但負債企業不宜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4、債務抵消或債的混同

債務抵消分爲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5、直接融資增資減債

直接融資增資減債原則上不屬於直接的債務重組的範疇,但有異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負債企業在資本市場中吸引其他資金注入,改善資金緊缺的狀況,使經營活動順利進行,透過贏利來償還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務重組一般是針對於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按照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從而作出讓步的事項,一般在債務重組時一定要先申請破產,在破產之前進行重組,這需要向法院申請,並給予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重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