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時介紹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生活中,爲了不遭受經濟損失,不少人只願意將錢借給比較熟識的親朋好友,而不願意借給陌生人或者是不熟悉的人,當然,親朋好友介紹的人除外。那麼,在借貸時介紹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其實這個問題也就是在問,在借貸中介紹人要不要擔責?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解說。
一、借貸時介紹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爲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不用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則不論是透過口頭或文字表示,都應當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爲此,如果你僅是介紹人,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那麼就不必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你對債務的履行有保證意思表示,則必須承擔保證責任。
《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係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61條規定: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二、借貸中介紹人要不要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對保證人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是關於“借貸時介紹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借貸中介紹人要不要擔責”的有關私人借貸的材料,希望這些材料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作爲出借人,當您在借錢給別人時,最好是要求對方提供物保或者是人保,這樣更爲保險一些。如果您不知道什麼是物保、什麼是人保,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爲您提供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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