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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及防範

有幾個概念需要弄明白,首先民間借貸不等於民間金融。民間金融包括地下錢莊、民間借貸、典當擔保、私募基金、網絡平臺、第三方支付等等(投融資)。其次,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借貸,自古以來就是合法的民事行爲。再者,民間借貸無固定的劃分標準,狹義的民間借貸、廣義的民間借貸,最狹義的民間借貸、最廣義的民間借貸,其劃分的標準因管理尺度而變化。

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及防範

民間借貸面臨的風險

1、民間借貸從熟人社會到陌生化社會

在熟人社會的“小圈子”,人與人之間有着一種私人關係,人與人透過這種關係聯繫起來,構成一張張關係網,亦稱爲“關係社會”、“後門社會”。民間“熟人好辦事”的說法,正是對熟人社會的一種樸素表達。隨着現代化進程的推進,在社會流動和利益分化的浪潮中,中國社會顯現原子化、陌生化和叢林化的跡象。在對權勢的依附、對財富的崇拜中,根深蒂固的熟人社會在解體,守望相助的道德傳統在動搖,鄉規民約的道義資源在流失。現代社會的陌生化特點使其信任機制呈現爲一種“間接信任”,而我們尚未建立起信任媒介平臺。

2、民間借貸資金供需資訊嚴重不對稱

金融市場上存在着明顯的供需不對稱問題,正如萬軍偉所說,“一面是正規軍的求錢若渴,一面是民間金融的暗流洶涌”,資本和實業之間有着明顯的錯位,創業精神與食利精神應該尋找共存。許多學者認爲,民間金融不開放,融資成本太大,中小企業(特別是民企)生存堪憂。

3、官方的利率管制與民間高利貸傾向

在地方,一些地方能人,利用個人名義或新近官府頒發牌照的小額貸款公司名義,以12-15%的高息,以入股金、委託投資等名義吸收公衆資金,以 20-30%的利率進行短期放款,賺取8-15%的利差。在浙江,民間短期借貸的利率水平已經達到5分、6分,甚至高達8分、10分。半年以上的貸款利率水平也有3分、4分。溫州近期民間融資形式呈現組織化、流向呈現投機性。

4、民事性借貸合法與商事性借貸禁止

民間借貸天然具有合法性,但這僅限於民事性質,商事性的借貸是受到法律禁止的。小貸公司從事放貸業務具有突破意義。2005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會同財務部等正式決定在民間融資活躍的四川、貴州、內蒙等五省進行民間小額貸款試點。但由於人民銀行沒有批准金融機構執照的權限,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合法地位。

5、民間借貸仍然罪名陰雲籠罩

不管官方如何嚴刑峻法,中國的民間金融依然愈演愈烈。箇中原因很簡單,中國當前的金融體制已經嚴重滯後於中國的經濟現實,現實經濟生活中存在着現有的合法金融體系無法填補的巨大真空。有真空就必然有人去填補,政府做不了或者不去做,自然就會有民間的或者地下的力量去做。當前資金成本節節攀升,實業經營壓力不斷加劇,一些民間資本脫離實業領域進入民間借貸市場。

民間借貸風險的成因

1、經濟發展與社會轉型的板塊碰撞

在時空壓縮與社會高速轉型的背景下,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量劇增。在經濟活動從自然人到法人化的過程中,社會信任還停留在熟人信任階段,整個社會信任體系尚未建立起來。所以,民間借貸風險是經濟發展與社會轉型碰撞的產物。

2、強政府管制思維與弱能力放任結果

強政府模式是國家資本主義的表達式之一,包括利率管制、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很多事情,政府其實無力管理,也無人管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規定形同虛設。利率的管制、信貸結構扭曲,需要錢的借不到錢,不差錢的能廉價得到錢,一方面中小企業掙扎在破產邊緣,另一方面央企國企過着奢華的生活。負利率促使存款搬家,進入影子銀行、信託公司,再透過變相的高利率的放貸,其中蘊藏着巨大的風險,一個環節沒了流動性,整個高樓都要倒塌。

3、誠信文化的淪喪與信用體系的缺位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古代熟人信任是有制約力的;而正如前面所說,民間借貸的發展正由熟人社會轉向陌生化社會,在進入陌生化社會時,信用體系需要重建;另外,在傳統誠信文化淪喪的過程中,新的信用體系卻還沒有建立起來。

4、民間借貸合同不規範、交易無證據

大量民間借貸參與人停留在熟人信任文化,借貸關係僅憑借條、收條等;但借條、收條、欠條等不等於規範的借貸合同;還有部分簽訂借貸合同的參與人,其合同內容不全面、約定不清晰;甚至還有參與人即使簽訂了書面合同,但也不注意儲存相關交易證據。

5、交易參與當事人之間資訊不對稱

民間借貸具有分散性、自發性、隱蔽性,供求資訊和利率資訊具有不對稱性。過去,很多居民與企業有民間借貸交易的需求,卻對於需要付出多少交易成本無法確知。由於信用體系、徵信體系的不完善,社會流動性加大,交易雙方瞭解對方的難度大。

6、民間借貸風險控制與支援體系滯後

金融的本質是經營風險的活動,現代金融體系有賴於風險控制體系的支援。一方面,個人借貸毫無風險控制意識和控制手段;另一方面,個人徵信資訊查詢、擔保、支付、公證、法律諮詢等一系列支援體系有待建立;另外,擔保公司不願爲小貸公司提供擔保業務、一些地方徵信體系不對小貸公司開放等因素也增加了控制民間借貸風險的難度。

7、執行監測與風險預警機制尚不健全

從某種意義上講,監測和公佈民間借貸利率,是建立和完善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和預警體系的關鍵環節,有助於爲政府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爲全面的資訊,也有助於爲民間借貸供需雙方提供更爲全面的資訊。溫州、廣州建立監測體系的嘗試,核心是利率指數的編制與發佈。小貸公司向金融辦和人民銀行報送數據,但缺乏電子報送系統,也缺乏分析監測。

民間借貸風險防控新進展

1、落實新36條爲民間資本開拓出路

中央發佈的新36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重要的國民經濟領域,包括航空、鐵路等等,也允許進入金融行業。但是如果建立銀行類的金融機構,比如村鎮銀行等,還比較謹慎。如果建立不吸收存款的小額貸款公司,和其他合作金融組織,還是支援的,而且逐步地在規範。要深入貫徹新36條,給民間資本爲主體的中小企業更多的投資和經營渠道,金融系統需要加快推進改革,提供更多能爲中小企業服務的投融資機構。

2、民間借貸風險管理核心是規範化

管理民間借貸風險,主要應做到以下5個方面,即市場陽光化、交易規範化、行爲法治化、利率市場化、主體機構化。如小貸公司要不斷規範發展,轉制村鎮銀行的門檻要降低;規範網絡借貸平臺發展、成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等以規範民間借貸的交易市場。

3、技術創新支援:資訊化平臺和IT技術支援

創新的中介服務平臺及現代化的資訊技術,爲民間借貸風險防控提供了支援,如民間借貸登記管理系統、網絡借貸平臺、小額貸款管理系統、第三方支付結算機構、徵信管理系統、信用評價與管理系統、監測跟蹤系統、風險控制與危機警示系統等。

4、地方探路民間借貸規範化(溫州、鄂爾多斯、廣州)

根據官方數據,廣州民間金融街內目前共進駐了32家公司,其中小額貸款公司11家、擔保公司3家、典當行4家、銀行4家(以中小銀行爲主);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各2家,此外還有第三方支付平臺、投資公司等其他新型金融業態。如果說溫州的監測數據代表民間資金的“溫州價格”,那麼廣州民間融資服務中心發佈的監測數據,則希望形成廣州民間借貸的“廣州價格”,進而輻射珠三角。

5、加強法律宣傳,引導規範民間借貸

首先,要加強對民間借貸法律知識和金融風險知識的宣傳,不斷增強社會公衆的法律意識,樹立金融風險意識。其次,引導民間借貸當事人使用書面合同,按照《合同法》規定明確和完善合同內容,有效預防法律風險,減少糾紛的發生。第三,加強典型案例教育,採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的典型案件加強宣傳教育和研究探討。最後,引入《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國家標準,規範企業內部風險控制流程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