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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是什麼

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是什麼
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爲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所以債權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五點: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標籤:債權 生效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