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貸的法律規定?
最近,校園網貸越來越流行,很多在校大學生都網貸,針對這一現象,我國也出臺了關於校園網貸的一些法律條文。對校園網貸做出了一些規定,以及明確了校園網貸的一些具體的規範要求。校園網貸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呢?跟着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一、校園網貸的法律規定
1、十二禁止清單新增爲十三條
禁止行爲由原徵求意見稿的十二條增至十三條。其中“不得從事的非投資者之間債權轉讓行爲,不再提供融資資訊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爲新增禁止行爲。
2、確定借款上限額度
早前業內傳聞的“單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說得到確認,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佈會上透露: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臺上的借款上限是20萬,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臺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500萬,那就是500萬、100萬、100萬、20萬。
3、確定P2P資金的銀行業存管制度
確定P2P網貸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此前“P2P資金存管指引(徵求以監管)”的相關原則將予以確認。
4、P2P監管實行“雙負責”原則
此次網貸暫行管理辦法對網貸主管機構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行了分工,實行“雙負責”原則,即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業務實施行爲監管,將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網貸機構的監管。
5、實行合格投資人制度
《網絡借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實行出借人分級和對出借人進行風險評估,即實行合格投資人制度,透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
6、備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寬進嚴管
《辦法》整體實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實行事中事後管理監管,而非事前監管,即實行備案制,也就意味着“寬進嚴管”。是對此前業內傳聞和媒體報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認。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佈會上稱,《辦法》按照負面清單的模式設定了負面清單管理,同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對網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而不是我們傳統意義上的持牌許可。要透過事中事後的監管來實現我們叫“網貸”機構的寬進嚴管。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大學生校園網貸合法嗎
高利網貸入侵校園正在飛速蔓延,調查發現高利網貸入侵校園利息竟高達30%,高利網貸入侵校園缺乏監管有風險,這些網貸平臺爲大學生提供金額較小的普通消費貸款,還有大額的創業資金、償還學費等貸款。所以說大學生校園網貸合不合法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對校園網貸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存在暴利催收這種違法違規的行爲,要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暫停校園網貸,或者進行嚴格的處罰。同時,希望相關的部門做好監督工作,加強教育,是校園網貸更加規範化。如還需瞭解,可以繼續閱讀下面的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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