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發現夫妻死亡前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債權人發現夫妻死亡前轉移財產怎麼辦?
(一)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如果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這裏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二)債權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爲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對於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是無需由申請人提供擔保。因爲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存在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要注意什麼?
(一)必須向法院提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撤銷權並不是僅憑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爲發生效力變化,債權人必須透過司法程序行使,藉助法院判決實現撤銷權。
(二)撤銷權人起訴時應證明:第一,其對債務人享有有效債權。第二,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爲。第三,債務人不正當地處分了財產。第四,處分行爲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至於債務人處分行爲是否影響了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這一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公民的私有財產屬於個人隱私,債務人對自己的清償能力認知程度大大高於債權人。如果債務人認爲其處分行爲並未影響其清償債務的能力,就應就其還擁有其他財產足以履行債務進行舉證。
(三)撤銷權人只能要求確認債務人
與第三人之間轉讓財產的行爲無效,不能直接請求受償。民法理論上認爲,撤銷權旨在保護全部債權人之利益,撤銷權行使後發生的返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由一般債權人平均受償。撤銷權實現的效果只是使債務人的財產恢復原狀,至於債權人要獲得清償,必須另行向債務人請求。
夫妻在去世前轉移財產的這種行爲都是有據可查的,就算夫妻沒有轉移財產,去世之後夫妻生前的合法財產也應該先償還債權人的,可是夫妻無視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就把財產轉移了的話,不管是轉移給了誰,理論上都不應該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但債權人需要先收集夫妻惡意轉移財產的實質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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