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務怎麼認定
一、離婚時債務如何認定
1、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婚前形成的債務,爲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其人承擔。
2、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債務的成因的審查,主要是看債的發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
3、欠條的效力性審查同樣是一個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內容。
4、借款的事實雖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後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資,就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5、有借款事實的發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雙方對於借款事實都已知曉。
二、離婚債務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爲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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